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规范依据检索
出自ChinaDefenseWiki
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辩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律师法:30条和32条)
第三十条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会见权(刑事诉讼法:第96条;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六部委规定第11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有权为当事人提起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96条;律师法 第25条)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
有权代理当事人申请取保侯审(刑事诉讼法:第52条和第96条;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六部委规定第20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36条;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3条)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六部委规定第13条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律师法 第30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条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有权对证人发问 (刑事诉讼法第47、156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有权运用证据对起诉方证人进行质疑 (刑事诉讼法:第157, 159, 160条)
有权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第160条;律师法 第28条)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有权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
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律师法 第25(6)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当超过法定期限时,有请求取消强制措施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75条)
有权向官员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5(3)条)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刑事辩护律师的义务
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
-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律师在从事法律顾问、民事行政诉讼或非诉业务以及刑事辩护业务时,均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忠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避免为委托人造成损失;应当全面履行接受委托时所约定的法律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也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活动。
-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十二)项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或者辩护;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
- 《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
- 《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律师法》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在会见中不得违反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均规定,法官与检察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在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司法部2004年9月8日颁布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每年都要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具体承办量由各省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
在2005年9月2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司四机关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负有的职责,对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规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 详尽的告知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的初始阶段,法院在受理案件起诉后,应当尽快告知被追诉人,其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如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自审查完毕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迅速转达法律援助申请的义务,该规定第六条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
- 人民法院便利法律援助实施的有关义务。包括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法律援助案件的详细情况告知法律援助机构,便于其安排法律援助。(规定第九条);变更开庭时间的,应于三日前告知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规定第十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接收援助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协助义务,该《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支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开展工作,应当告知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依法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为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条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的意见。
- 公检法机关应当减免法律援助律师复制案件材料的费用。

